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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启能与池州市恒兴蔬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能,池州市恒兴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984号原告:朱启能,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东至县。被告:池州市恒兴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王根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能诉被告池州市恒兴蔬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启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相关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