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应银生与黄万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万娒,应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万娒。委托代理人:王伦峰,浙江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银生。委托代理人:何景、陈聪聪,温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上诉人黄万娒为与被上诉人应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万娒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万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万娒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黄万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