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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文彩、陈仕宝与翟羽佳、翟如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彩,陈仕宝,翟羽佳,翟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327-3号申请执行人卢文彩,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仕宝,农民。被执行人翟羽佳,农民、住东巩镇双坪村3组。被执行人翟如新,农民、住东巩镇双坪村3组。卢文彩、陈仕宝与翟羽佳、翟如新为交通肇事赔偿一案的(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羽佳刚刑满释放,无执行能力。被执行人翟如新离开住所地,查找不到其本人下落。经本院调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