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3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6日,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先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