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调确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田小慧、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小慧,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调确字第1319号申请人:田小慧,汉。申请人:XX,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政华,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申请人田小慧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585.98元,扣除申请人XX已支付的7235.98元,尚余10350元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田小慧,于2015年12月1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田小慧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日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申请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