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靖守长与于秀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守长,于秀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靖守长,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吴修华、王建想,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秀滨,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纬华,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守长诉被告于秀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靖守长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守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守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靖守长负担。审 判 长 房永忠审 判 员 苏 亮人民陪审员 胡 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