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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靖守长与于秀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守长,于秀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靖守长,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吴修华、王建想,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秀滨,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纬华,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守长诉被告于秀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靖守长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守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守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靖守长负担。审 判 长  房永忠审 判 员  苏 亮人民陪审员  胡 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