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0248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