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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仁安、方海燕、南陵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仁安,方海燕,南陵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73-2号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郑仁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方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陵阳西路235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643055-8。法定代表人:郑仁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仁安、方海燕、南陵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仁安名下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