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民终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营军与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张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烟城大道国土资源局楼下商铺。法定代表人符冰,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营军,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世华奎,男,1980年1月22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天兰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