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183号原告刘杨尧,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生,住罗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利,信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猛,男,汉族,1992年5月5日生,住息县。第三人信阳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博,公司员工。
原告刘杨尧诉被告路猛、第三人信阳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房地产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杨尧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利、被告路猛、第三人思达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健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杨尧诉称,2015年3月16日,他首付205746元购买第三人思达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羊山新区××翡翠××小区××楼××室住房××套,门朝东开,被告路猛购买802室住房一套,门朝南开,可是,被告却擅自将门改向北开,致原告无法正常打开房门,严重侵犯了原告通行权,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劝其恢复原状,但被告拒不理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将房门恢复原状,保护原告合法通行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路猛辩称,在原告没有买房子前他已装修好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当时都没有进行干涉。第三人思达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小区的房门设计都是向房里开的,被告私自改变门的朝向朝外开,公司当时并不知情,发现后曾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其不改,公司也没有办法。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现场照片等。被告、第三人均无异议。被告、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原告刘杨尧购买第三人思达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羊山新区××翡翠××小区××楼××室住房××套,房门朝里开;被告路猛购买该楼层相对方向802室住房一套,其装修时将往室内通行的房门改为朝外开。原告以妨碍出行为由,诉请被告将房门改为原设计即门朝里开。
本院认为,原告刘杨尧与被告路猛购买同一单元同层相对方向的住房,构成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要为相邻对方的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权利提供便利,以使相对方合法相邻权不受侵犯。被告为图自己的方便,擅自将朝里开的房门改为朝外开,妨碍了对门邻居、即原告刘杨尧的正常出行,侵害了其合法的相邻权,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因被告路猛属擅自改造房门方向,恢复原状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第三人思达房地产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原改为朝外开的往外通行的房门,恢复到开发商设计即门朝里开的原状。
二、驳回原告刘杨尧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路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账户:41×××96。
审 判 长 李艳平
审 判 员 刘书强
代理
审判员 蒋 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