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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3-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金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锋斌,张金娟,西安国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优机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915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徐克波,男,该公司法务。被告西安金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西席村1号。被告张锋斌,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张金娟,女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西安国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红旗村38号。法定代表人张锋斌。被告东莞优机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莞市东城区周屋银珠路13号1。法定代表人朱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金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锋斌、张金娟、西安国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优机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西安金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锋斌、张金娟、西安国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优机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西安金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锋斌、张金娟、西安国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优机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湖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