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878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2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9782-1。法定代表人汤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唐祖菊,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黄益红,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祖菊、黄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吕忠明
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
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