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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878号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祖菊黄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祖菊,黄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878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2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9782-1。法定代表人汤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唐祖菊,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黄益红,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祖菊、黄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吕忠明

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

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