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金猫方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金猫方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992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林亮,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金猫方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法定代表人:常培元,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金猫方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9168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金猫方星水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