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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905号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玉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05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成,该行新庄支行副行长。

被告:韩玉芝,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建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强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