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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蒙云、林世贵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蒙云,林世贵,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60号原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1106号越众产业园5栋,组织机构代码19224685-6。法定代表人:姚欣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叶生(系原告公司员工),男,侗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兴春(系原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特别授权。被告:唐蒙云,男,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聪,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林世贵,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韩义,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漆恒邦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