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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勇与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鲁业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鲁业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孙勇,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贾延道,系公司经理。被告鲁业文,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鲁业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回撤对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鲁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