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季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文兵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