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359号被执行人江科,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江桂松,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关于执行人江科、江桂松责令退赔纠纷一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都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科、江桂松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科、江桂松三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钟雄军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健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