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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执字第359号

江科、江桂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科,江桂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359号被执行人江科,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江桂松,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关于执行人江科、江桂松责令退赔纠纷一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都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科、江桂松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科、江桂松三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钟雄军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健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