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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5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郑伟、黄思思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郑伟,黄思思,刘星,铜陵伟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联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56-19号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昀。被执行人:郑伟,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黄思思,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星,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伟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郑伟。被执行人:铜陵联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莹。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伟、黄思思、刘星、铜陵伟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联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62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莹名下铜陵市长江中路936号504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