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龙腾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黄丽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柳,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秦东宇,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广西横县桂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江滨西路003号。法定代表人罗必业,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柳、秦东宇、广西横县桂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379937.1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横县桂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周桂香达成了以130万元的价格将登记在广西横县桂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横县桂业2010”号船舶出卖给案外人周桂香等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法执字第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中伟
审 判 员 蒋有益
代理
审判员 谢媛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