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立习与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立习,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闫立习。被执行人张建民。申请执行人闫立习与被执行人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民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信息。现已委托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建民其他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张建民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