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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立习与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立习,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闫立习。被执行人张建民。申请执行人闫立习与被执行人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民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信息。现已委托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建民其他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张建民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