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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994号

王少宁、王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少宁,王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994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宁,男,生于1952年12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横,男,生于1964年12月2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王少宁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横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