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钱慕洁与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慕洁,王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钱慕洁。委托代理人朱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峰。原告钱慕洁诉被告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慕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慕洁诉称:2014年12月26日,被告王雪峰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雪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王雪峰向原告钱慕洁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经营需要向钱慕洁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三个月。”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雪峰开设于农业银行的账户汇入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能归还,原告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转账交易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能按约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作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峰归还原告钱慕洁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王雪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戴卫忠审 判 员 蒋君伟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逸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