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小叶申请宣告唐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张小叶,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申请宣告人唐征,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法定代理人唐水波,男,汉族,居民,住邵阳县。系被申请人之父。申请人张小叶申请宣告唐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小叶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14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唐征与他人发生争斗后诱发精神分裂症,现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对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唐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张小叶系被申请宣告人唐征之母。2014年5月26日,被申请宣告人唐征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就医治疗,尔后出现精神失常症状,经邵阳市脑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唐征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司法鉴定为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记忆和智能正常;对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2015年11月27日,申请人张小叶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唐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唐征之夫刘笑河以在外务工不便行使监护权为由请求指定唐征之父唐水波为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唐水波为唐征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