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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759-1号

郑楠楠、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楠楠,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59-1号申请执行人郑楠楠,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被执行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景和镇双塔村。法定代表人闫胜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楠楠与被执行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楠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红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