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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1055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1055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胡文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