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1055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胡文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