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盛元梅。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委托代理人孙昌玉。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委托代理人孙昌玉。申请执行人盛元梅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元梅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讨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会成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