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132号-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32-3。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被执行人周亿元,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周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亿元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购车分期消费本金174996元及利息6639元、滞纳金5833.2元、手续费19249.56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信用卡消费本金10911.83元及利息559.33元、滞纳金545.5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周亿元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粤Y×××××的路虎牌的小汽车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39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2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周亿元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41栋1304房产,拍卖得款360000元。扣除开锁费400元、评估费1800元、诉讼费3920元及执行费3240元后,余款350640元优先受偿给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Y×××××的车辆。除此,本院经向金融、国土、车辆登记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第3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育生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