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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43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子剑,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葛治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葛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开元名都酒店光辉岁月ktv720包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用啤酒瓶击打张某乙头面部,致张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开元名都酒店光辉岁月ktv720包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张某乙头面部,致被害人张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额面部单个创伤疤痕长度超过4.5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持啤酒瓶将被害人张某乙头面部砸伤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其被一男子用啤酒瓶砸伤头面部的经过。3.证人段某、张某甲、王某甲、田某、王某乙、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张某乙砸伤的经过。其中段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及被害人张某乙。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的情况。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情况。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9.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归案经过。上列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金 燕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