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孙志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佳刑二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志鹏,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富锦市地方税务局锦山分局税收管理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富锦市看守所。辩护人崔寒梅,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志鹏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志鹏及其辩护人崔寒梅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志鹏原系黑龙江省富锦市地方税务局锦山分局税收管理员。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孙志鹏违反相关规定,让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以下简称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财务人员将税款存入其个人公务卡及银行卡账户,由其代该企业缴税。通过伪造税收缴款书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等手段,先后6次收取该企业税款人民币4934000元。期间,孙志鹏为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缴纳税款人民币1613218.87元,余款人民币3320781.13元被其个人占有。2014年10月,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向孙志鹏索要税收缴款书,其便私自伪造4份税收缴款书给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此后,孙志鹏害怕事情败露,携带部分赃款出逃。经侦查,被告人孙志鹏于2014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抓获。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志鹏处罚时考虑其认罪态度好,积极返赃的情节。被告人孙志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解称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财务人员将税款存入其个人公务卡及银行卡账户,是怕缴税麻烦,由其代该企业缴税。被告人孙志鹏的辩护人崔寒梅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志鹏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返赃,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孙志鹏在任黑龙江省富锦市地方税务局锦山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让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以下简称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财务人员将税款存入其个人公务卡及银行卡账户,由其代该企业缴税。通过伪造税收缴款书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等手段,先后6次收取该企业税款人民币4934000元。孙志鹏为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缴纳税款人民币1613218.87元,余款人民币3320781.13元被其个人占有,用于股票、期货投资、偿还债务、购买彩券和个人消费。2014年10月,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向孙志鹏索要税收缴款书,其便私自伪造4份税收缴款书给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此后,孙志鹏害怕事情败露,携带部分赃款出逃。经侦查,被告人孙志鹏于2014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抓获。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孙志鹏通过辩护人崔寒梅向本院提供了赃款中有人民币20万元,以申世龙(身份证号码)的名义存在上海期货交易大厦中岩投资公司,要求返赃;2015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海中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此款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1、金项链1条(照片);2、银行卡2张(照片)。(二)书证。1、税收缴款书四份。系孙志鹏给普泽方装饰公司伪造的四份税收缴款书。2、银行业务凭证及流水清单。证实普泽方装饰公司给孙志鹏银行卡里汇款的情况。其中打入孙志鹏6282880003151033卡内4笔,打入孙志鹏6222020904001389975卡内1笔。3、营业执照。普泽方装饰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公司性质为私营企业。4、税收缴款书及发票。证实孙志鹏为普泽方装饰公司交税款人民币1613218.87元。5、收据证明。证实孙志鹏收到普泽方装饰公司交的钱后给其打的收条。6、认定说明。经富锦市地方税务局计财股比对鉴定:编号为301、302、304、305号均是假完税凭证。7、抓获经过。证实孙志鹏于2014年12月2日在上海市被抓获。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孙志鹏自然状况,无前科劣迹。9、证明材料。哈尔滨力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孙志鹏在其公司投资股票亏损人民币2023691.72元。10、公务员登记表。证实孙志鹏2010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任富锦市地方税务局锦山分局税收管理员。2014年10月以后任富锦市地税局信息股科员。11、说明。(1)关于普泽方公司缴税总额、方式情况的说明。(2)关于普泽方公司缴税流程有关情况的说明。(3)关于缴税卡有关情况的说明。(4)孙志鹏违规开具发票调查情况说明。(5)孙志鹏调离锦山分局情况的说明。(6)富锦市地方税务局锦山分局征收专用章废止和启用情况说明。(7)孙志鹏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8)孙志鹏在力拔公司股票和期货交易明细。13、富锦市地方税务局对孙志鹏的处理文件。14、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证实欧元对人民币折算价为696.37.(三)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证言(卷宗第43-48页)。证实他是黑龙江省富锦市地方税务局锦山分局局长。孙志鹏曾是富锦市地税局锦山分局的项目管理员,2014年10月末调离。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2013年5月开始在富锦市湿地公园施工,是富锦市地税局锦山分局的管辖项目,具体负责人是孙志鹏。企业缴税的程序是到分局找项目管理员申报,到市局填写养老保险和工会经费缴费单,由市局有关部门签字批准;企业将税款转到分局王某1的缴税卡上,再开具建安发票和完税证明。项目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项目建档、巡视和催缴税款;没有给企业代收税款和开具发票、税收缴款书的权利。2014年6月,市局到分局检查发票,发现孙志鹏借用建安发票一事,市局对这批发票进行查处。查处期间,孙志鹏说发票撕毁了。他受市局委托,多次和孙志鹏谈话,孙志鹏说发票丢失了。分局从未用孙志鹏的银行卡做缴税卡。他曾给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打电话催缴税款,对方不是不接电话,就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一共缴纳税款人民币1613218.83元。2、证人王某1证言(卷宗第49-51页)。证实她是富锦市地税局锦山分局的征收员。2014年7月17日和8月7日,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分两次缴纳税款人民币1613218.83元。孙志鹏领着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的人到她处领走了相应的发票和税收缴款书。除了上述两笔,孙志鹏没有通过她给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开具过发票和税收缴款书。没有给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锦项目部开具过税号为(141)黑地现00030301、00030302、00030304、00030305的四张税收缴款书。富锦市地税局锦山分局唯一指定的缴税卡,是以她的名字王某1在富锦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开户的,卡号是:62×××26.3、证人汪某证言(卷宗第155-156页)。证实他是孙志鹏的朋友。2013年初,孙志鹏说贷款还不上了,向他借了人民币4万元。2013年6、7月份孙志鹏还了他4.4万元,0.4万元是利息。4、证人郭某证言(卷宗第157-160页)。证实她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孙志鹏于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9月25日在她公司做股票、期货交易。期间损失人民币约200万元。(四)被害人陈述。1、赵凤全陈述(卷宗第52-53页)。证实他是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负责人。2012年10月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承接了富锦市湿地公园景区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部财务经理田某东负责缴税工作,施工期间共支出地税款人民币4934000元。2014年11月7日,他和田某东到富锦市地税局核对票据时得知,他们手里的4张额度共约人民币303余万元的完税证是伪造的,富锦市地税局没有收到这笔人民币303余万元的税款。负对责项目部征税的富锦市地税局锦山分局工作人员孙志鹏不知去向。他意识到被骗了,就让田某东到公安机关报案。2、田某东陈述(卷宗第32-42页、第201-203页)。证实他是普泽方公司富锦项目部财务经理,负责项目部的缴税工作,联系人是富锦市地税局锦山分局税管员孙志鹏。按照孙志鹏的通知,2013年6月19日在富锦市地税局办税大厅,交给孙志鹏现金人民币214000元;以后按照孙志鹏的要求,以汇款的方式存入孙志鹏个人银行卡5笔税款,分别是2013年8月21日存入人民币300000元、2013年9月6日存入人民币200000元、2014年1月13日存入人民币300000元、2014年5月9日存入人民币3500000元、2014年10月22日存入人民币420000元;总计交给孙志鹏税款人民币4934000元。(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013年五、六月份黑龙江普泽方公司到富锦市进行湿地接待中心装饰工程。工程的税收工作由他工作的富锦市地税局锦山分局负责。他是锦山分局税管员,负责这个项目的税收工作。正常的缴税程序是由纳税企业到办税大厅开具税收缴款书,企业持税收缴款书到指定银行交税。2013年6月份左右,普泽方公司项目经理田某冬到富锦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准备交税,他让田把税金21.4万元人民币先存到他个人的银行卡里,之后再向局里交。田某冬把税金人民币21.4万元现金交给他,当天他就把这笔钱中的17万元人民币存入了一个建设银行的卡里,另外4.4万元人民币还了欠一个朋友汪某的欠款。过了一段时间,他的个人贷款到期,需要还款了,他自己的钱不够,他就挪用了这笔钱中的5万用于偿还他的个人贷款。他原打算再去贷款堵上这5万元,结果款没贷下来。田某冬的钱他就没往局里交。为了堵这个窟窿,他让田某冬以后把普泽方公司的税款都汇入他个人银行卡里,由他替普泽方公司代交。田某冬应他要求,陆续把普泽方公司应缴税款都汇入到他的个人银行卡里了。这时,他又有了通过炒股还钱的想法,他陆续把钱拿出去炒股,前后一共挪用了四百多万,具体数记不清了,中间股市好的时候,他以普泽方公司的名义往他们局里交了160万元人民币的税款,后来股市大跌赔了290万人民币左右。同时,普泽方公司催着他要完税证明,他就伪造了四张数额为330万元人民币的完税证明交给了普泽方公司的田某冬。随后,普泽方公司又往他卡里汇入了42万元人民币。田某冬给他五笔钱,第一次是2013年6月份田某冬到地税局交给他21.4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二次是2013年8月份田某冬让别人给他汇过来30万人民币,第三次是2013年9月份田某冬给他汇了20万人民币,第四次是2014年1月份田某冬给他汇了30万元人民币,第五次是2014年5月份田某冬给他汇了350万元人民币,第六次是2014年10月份,田某冬给他汇了42元万人民币。这六笔钱都是普泽方公司应向富锦地税局预交的税金,是根据普泽方公司的工程量和进度计算出来的。收到田某冬的钱后,他给田某冬写过三次收条,第一次是田某冬给他21.4万元现金时,他当时就给他写了收条。第二次是2014年1月份田某冬给他汇过三次款后,他给他打了一次总数的收条,包括第一次的现金和三次汇款的总额一共是101.4万元人民币,第三次是田某冬给他汇了350万元人民币后,他又给他打了一张之前田某冬给他几次钱数总额的收条,金额为451.4万元人民币。最后田某冬给他汇得42万元人民币,他没有给他打收条。2014年五六月份,为了隐瞒没把普泽方公司税款上交的事实,他伪造了两张建筑业安装发票交给了田某冬。发票是真的,公章是他私刻的。2014年10月22日之后的几天,他伪造了四张金额为三百万元的完税证明交给了田某冬。完税证明的纸张是他在办假证那里买的,完税证明上的公章是他原来用过的旧章,伪造完税证明后他把旧章扔了。田某冬一共交给他493.4万元人民币,他交给了单位161.3万多元人民币,他共诈骗普泽方公司332万多元人民币。他在股票和期货上赔了100万元左右,交给投资公司管理费150万元左右,他购买彩票花了30多万元,旅游时被盗了2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5万元左右)他被抓时,身上还有1.2万元人民币,1万欧元,一条价值3万元的黄金项链,余下的钱都被他日常花销了。他购买股票和期货是在哈尔滨天臣(实际应为天拔)投资公司。他平时经常在富锦市检察院对面和新天地商场一楼的两家彩票站买彩票。他在其它彩票站也买过彩票,具体在哪里买过记不清了。他想这事迟早会被普泽方公司发现,他就离开了富锦躲了起来,最后在上海被抓。(六)鉴定意见。1、价格鉴定委托书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富锦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富价鉴字[2015]第0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孙志鹏用赃款购买的黄金吊坠和项链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737元。2、鉴定书。(1)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具的(黑)公(刑技)鉴字[2015]109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孙志鹏伪造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上盖印的“黑龙江省富锦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印某与提供的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2)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具的(黑)公(刑技)鉴字[2015]110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孙志鹏伪造的税收缴款证上盖印的“富锦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专用章”印某与提供的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七)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1、扣押物品清单。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4日,在孙志鹏处扣押人民币1.219万元、欧元1万元、金项链1条;2014年11月13日,在田某东处扣押孙志鹏伪造的四张税收缴款书;2015年6月25日,在田某东处扣押孙志鹏伪造的两张建筑业统一发票;2015年11月27日,在上海中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扣押孙志鹏用于投资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2、富锦市公安局2015年3月31日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孙志鹏辨认出自己伪造的四张税收缴款书。3、富锦市公安局2015年4月14日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贾某伟辨认出孙志鹏是经常在其彩票站购买彩票的人。4、富锦市公安局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孙志鹏辨认出自己伪造的两张建筑业统一发票。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志鹏的辩护人崔寒梅提出的“被告人孙志鹏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返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志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涉案的人民币21.219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69637元)、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7737元),由扣押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返还给被害单位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赃款人民币3011217.13元,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单位黑龙江省普泽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