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社诉雷永礼冉建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永礼,冉建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安县凤仪镇。法定代表人邓治峰,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强,系该联社流渡信用社主任。被告雷永礼,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冉建容,女,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雷永礼、冉建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祝恒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