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500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胜,该社职工。被告郭洋,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