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建军、肖小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建军,肖小梅,赖华林,张文珍,泉州运丰机械有限公司,厦门运丰机械有限公司,魏天福,陈秀凤,魏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791-2号申请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建军。被执行人肖小梅。被执行人赖华林。被执行人张文珍。被执行人泉州运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法定代表人魏天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运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周毅,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天福。被执行人陈秀凤。被执行人魏彬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徒商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建军、肖小梅、赖华林、张文珍、泉州运丰机械有限公司、厦门运丰机械有限公司、魏天福、陈秀凤、魏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836657.7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0767元。但被执行人黄建军、肖小梅、赖华林、张文珍、泉州运丰机械有限公司、厦门运丰机械有限公司、魏天福、陈秀凤、魏彬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建军、肖小梅、赖华林、张文珍、泉州运丰机械有限公司、厦门运丰机械有限公司、魏天福、陈秀凤、魏彬彬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天福银行存款93000元,此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2743657.70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30767元未能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商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