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海与被执行人罗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罗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罗海。被执行人罗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海与被执行人罗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