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国仁与尤昌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仁,尤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戴国仁,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尤昌发,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戴国仁与被执行人尤昌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880元及违约金5000元,诉讼受理费10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尤昌发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罗源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尤昌发名下的座落于罗源县鉴江镇环城东路自建房屋一栋,裁定查封、扣押尤昌发所有的闽AX**小型客车一部,并委托评估、拍卖;尤昌发被本院司法扣留15日后去向不明、无法查找,执行中未发现尤昌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须待尤昌发房屋、车辆评估、拍卖后,申请人再依法参与案款分配,因此向本院书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351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