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孝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白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卫政,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
原告白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卫政、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2014年1月9日、2014年5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87000元和300000元,共计387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白某提供借据2份证明以上借款事实。
被告胡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时间较长。原告曾将被告的本田小轿车开走,车现在原告处。被告暂时没有能力给付原告借款。被告胡某未提供证据。在本院组织的质证过程中,被告胡某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组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月9日,被告胡某给原告白某出具借据1支载明,“今借到白某现金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元),借款人胡某。”2014年5月25日,被告胡某又给原告白某出具借据1支载明,“今借到白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人胡某。”以上借款共计387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以上借款。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胡某价值39万元的财产。2015年10月19日,本院以(2015)孝民初字第20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胡某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5年10月23日,本院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胡某所有的位于孝义市同乐园小区005号房产门市一套。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据向原告白某借款38.7万元,未能给付,形成债务,依法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某给付原告白某借款本息人民币38.7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6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以上共计9576元,由被告胡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月萍
审 判 员 任建恩
人民陪审员 张启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