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伍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12-2#,组织机构代码56994459-1。
法定代表人:胡正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农市场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富,董事长。关于重庆伍合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伍合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2797052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以(2014)渝一中法执保字第1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12-4;4栋1-1、1-4、1-5、2-1、2-3、2-5、2-6、3-3、3-4、3-5、4-1、4-4、4-5、12-3、12-4、13-1、13-2、13-3、13-4、13-5、14-3、14-4、17-1、18-5、21-4的房屋。执行过程中,本院上述查封房屋中的11套房屋:3栋4-3、6-3、12-3;4栋1-1、1-4、2-1、2-3、2-6、4-1、13-2、14-3委托司法评估。经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评估,前述11套房屋评估总价为501.29万元。本院委托重庆国汇拍卖有限公司,将前述11套房屋以评估价501.29万元进行分零拍卖,但拍卖流标。本院根据重庆伍合投资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委托重庆纵横拍卖有限公司,将前述11套房屋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10%进行分零拍卖,但拍卖流标。本院根据重庆伍合投资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委托重庆嘉禾拍卖有限公司,将前述11套房屋在第二次流标价的基础上降价10%进行分零拍卖,但拍卖流标,第三次拍卖流标总价为406.0449万元。2015年11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伍合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套房屋:3栋4-3、6-3、12-3;4栋1-1、1-4、2-1、2-3、2-6、4-1、13-2、14-3,以第三次拍卖流标价406.0449万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重庆伍合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以冲抵本案相应��务。上述查封房屋中的其余37套房屋,相关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所有权,其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璧山区璧泉街道大堰、塘湾、芋河璧青公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号:2010-12598,面积537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书号:2011-03586,面积13800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但前述房地产尚未完工,处于停工状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伍合投资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条件。待本案符合继续执行条件后,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吴成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昌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