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杰与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后角四队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后角四队,陈昌辉,陈春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2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杰。委托代理人应旭升。委托代理人朱方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后角四队。负责人陈春荣,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辉,(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荣。上诉人蒋杰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后角四队、陈昌辉、陈春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9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诉称:2013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售屋基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湖头村后角自然村在金华二环路东,杭长铁路工程后角安置地块以北二排共24幢中的第1号屋基103平方米以40万元转让给原告,该屋基无土地规划、建房许可证等。原告于同年11月4日付款40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办好建房许可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款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屋基款4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的涉案标的物即《售屋基协议》中的屋基及被告陈昌辉因涉嫌犯罪,正在审理中,根据“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本案应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果出来后才能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蒋杰的起诉。上诉人蒋杰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且涉案屋基款项已被众多村民分配,法院理应继续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陈昌辉因擅自将涉案屋基在内的基本农田出售给蒋杰等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以“先刑后民”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