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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新美鱼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新美鱼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亢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法行初字第00199号原告重庆市新美鱼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9438-7),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美鱼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宗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晓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丰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50432089-2),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先恩,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叶大强,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亢恩星,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新美鱼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新美鱼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新美鱼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新美鱼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明福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