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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刑初字第47号

许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许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百中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萍(曾用名黄珍明),女,壮族,个体户,1963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被捕前居住广东省惠来县(曾用名黄珍明,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伟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仁涛,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萍及其辩护人黄伟旗、黄仁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至2015年10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后,本院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某日,黄某1平、潘某、黄某2三人携带一块毒品海洛因到广东省广州市,与被告人许萍及其丈夫詹某2(另案处理)交换得一批毒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黄某1平等人将换购得的毒品携带回靖西县贩卖时,因毒品氯胺酮质量欠佳,仅售出一部分。2014年4月6日,黄某1平等人携带余下的毒品氯胺酮,驾驶车辆前往广州市找被告人许萍退货,在途经南百高速公路田阳县那坡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检查,当场查获了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817克。为指证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送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笔录、辩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被告人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许萍辩称其换购毒品海洛因是为了给其丈夫詹某2吸食。被告人许萍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认定被告人许萍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公安机关从黄某1平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的817克氯胺酮为量刑基准;2、本案交易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许萍是初犯,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某日,黄某1平、潘某(均已判刑)及黄某2(已死亡)携带一块毒品海洛因从广西靖西到到广州市找到被告人许萍,以易货方式与被告人许萍换购得一包毒品氯胺酮和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拿回靖西县出售。后因氯胺酮质量不好,没有销售出去,黄某1平便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许萍,要将氯胺酮拿回广州市跟被告人许萍退换。2014年4月6日清晨,黄某1平、潘某等人驾驶一辆轿车携带毒品氯胺酮前往广州市欲与被告人许萍退货,途经南百高速公路田阳县那坡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检查,当场被查获了所携带的一包毒品氯胺酮。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净重81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含量为42.6%。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和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初,田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获得线索:有贩毒分子将拿毒品从靖西县途经田东县到广州贩卖。根据掌握的信息,禁毒民警于4月6日7时许在南百高速公路田阳县那坡收费站入口处对靖西至田东的车辆进行盘查,在一辆挂临时车牌桂L×××××的小轿车上查获一包毒品氯胺酮和一块毒品海洛因,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1平、潘某、韦某。2、搜查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2014年4月6日7时许,侦查人员在南百高速公路田阳县那坡收费站入口处拦截由黄革平驾驶的一辆挂临时牌号桂L×××××的白色大众小轿车,在副驾驶室储物柜里查获一个淡黄色“老人头”服饰包装袋,内有1包晶体状毒品氯胺酮和一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3、过秤笔录、提取样品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在黄某1平目睹下,对从桂L×××××白色大众小轿车副驾驶室储物柜里查获的1包毒品氯胺酮可疑物进行秤量,净重为817克,并提取2克样品送检。4、搜查证、搜查笔录、过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5日,田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许萍的住处及人身进行搜查,从许萍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江夏村东风四巷5号楼601号住房内查获3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110克、120克、5克,分别编号为1号、2号、3号);从许萍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村善和横巷7号阳光大厦1201号住房查获七台手机,一小包装在香烟盒内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1克,编为4号),银行卡四张(其中一张邮政储蓄卡号为62×××72),港币4920元,人民币12750元,两台微型电子秤。从上述4份毒品可疑物中各提取0.02克送检。5、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黄某1平持有的毒品氯胺酮可疑物一包、手机两部、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62×××67)。6、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许萍持有的上述毒品可疑物、手机、银行卡、现金。7、现场指认照片及说明证实,同案人黄某1平现场指认了在桂L×××××大众小轿车被查获毒品氯胺酮的情况。8、现场指认照片及说明证实,被告人许萍现场指认了在其住处被查获物品的情况。9、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实,同案人黄某1平经辨认公安机关出示的一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6号照片女子(被告人许萍)就是在广州市与其和潘某、黄某2交易毒品的买主“萍姐”;辨认指认出另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的9号照片男子(詹某2)就是“萍姐”的丈夫“詹老板”。10、辨认笔录和辩认照片证实,同案人潘某经辨认公安机关出示的一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6号照片女子(被告人许萍)就是在广州与其和黄某1平交易毒品的“萍姐”;辨认指认出另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的8号照片男子(詹某2)就是“萍姐”的丈夫“詹老板”。11、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许萍经辨认公安机关出示的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4号照片男子(同案人黄某1平)就是携带海洛因到广州跟其交换“K粉”和“冰毒”的靖西人黄某1平。12、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查询明细单证实,从被告人许萍住处查获的户名“黄珍明”(账号62×××72)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于2014年1月20日向户名“黄某1平”(帐号62×××67)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汇入8.5万元。13、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许萍持有的手机186××××7212与同案人黄某1平持有的手机131××××6101在2014年3月间有多次通话及短信息记录。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萍出生于1963年3月10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爱新街338号,身份证号码,1994年出嫁居住于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岗前管区后埔四巷4号(曾化名黄珍明,身份证号码)。15、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刑初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黄某1平、潘某因参与被告人许萍贩卖毒品,已被判处刑罚。(二)鉴定意见1、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理化)字(2014)110号、582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对从桂L×××××小轿车副驾驶室储物柜里查获的一包晶体状毒品可疑物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检出氯胺酮成份,含量为42.6%。2、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理化)字(2014)464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对从被告人许萍住处查获的四包毒品可疑物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均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等常见毒品成份。(三)证人证言1、证人詹某1证实,其现任妻子真名叫许萍,是广西百色市人。1994年许萍嫁到广东惠来县隆江镇跟其结婚后,其为了给许萍方便上户口,就套用其去世的前妻黄珍明的身份信息给许萍在居住地重新办理了身份证,所以一直使用“黄珍明”的身份姓名。其和妻子许萍近年来租住在广州市京溪路阳光大厦1201房,另外还在广州市黄石路江夏村租了一套601号房子。其吸食毒品海洛因已有十来年时间。(四)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黄某1平供述,2014年初,那坡县的“黄某3”(黄某2)对其说,他认识广州的一个詹老板,可以找到海洛因销路。之后,其把“黄某3”的话告诉潘某。过了几天,潘某告诉其,说他搞得了一块海洛因,其就打电话通知“黄某3”找得了一块海洛因,“黄某3”说他先联系广东老板,叫其等他电话。后来“黄某3”来电说已联系好买家,可以拿毒品下去广州交易了。第二天,其和潘某租带着海洛因开车到广州市与“黄某3”汇合,“黄帝”带其两人到白云区一间住房跟詹老板两公婆见面,老板娘“萍姐”验货后问是要钱或者是换货,其和潘某、“黄某3”说换要“K粉”和“冰毒”,“萍姐”就拿着那块海洛因离开,让其和潘某在“萍姐”的租房住下。第二天,“萍姐”拿来一袋“K粉”和一袋“冰毒”给其,其三人就一起开车返回靖西。回到靖西后,“K粉”由其销售,“冰毒”由“黄某3”销售。后来“黄某3”死了,由他贩卖的“冰毒”就没法算账了。同年4月初,其和潘某决定拿那袋质量不好卖不出去的“K粉”去广州找“萍姐”退换,顺便把潘某搞得的一块海洛因卖掉。4月6日凌晨1时许,其和潘某、韦某携带跟“萍姐”换回来的那袋“K粉”和一块海洛因驾车前往广州,在途经高速公路田阳县那坡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其面过秤,那袋“K粉”净重817克。2、同案人潘某供述,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黄某1平开车带其到广州市白云区,在一个老板租的房间里住了两天。期间,有一个40多岁叫“萍姐”的女子和她姓詹的老公到房间跟其和黄某1平见面,黄某1平用一块海洛因跟“萍姐”交换得一袋“K粉”和一袋“冰毒”。回到靖西后,“K粉”由黄某1平负责出售,“冰毒”由“黄某3”拿回那坡县出售。后来黄某1平跟其说,换回来的“K粉”质量不好,卖不出去,要拿回去跟“萍姐”退换。同年4月6日凌晨1时许,其和黄某1平、韦某携带那袋卖不出去的“K粉”和其购买的一块海洛因驾车前往广州,当天7时许来到高速公路田阳县那坡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许萍供述,其原籍百色市右江区,于1994年嫁到广东省惠来县与詹某2结婚,后来其丈夫詹某2通过关系,用他病逝的前妻黄珍明的身份信息贴上其的相片,给其上户口办了居民身份证,所以其就一直使用“黄珍明”这个名字。2013年清明节其回百色老家扫墓时,认识了黄某1平。2014年2-3月份,黄某1平和一个男子拿了不到一块的海洛因到广州找其,其安排他们在白云区黄石路江夏村东风四巷5号楼601号其的租房住宿,后其跟长期吸食海洛因的丈夫詹某2到租房跟他们验货,然后其用一袋“K粉”和一袋“冰毒”跟黄某1平交换了那块海洛因。黄某1平返回靖西后,曾打电话跟其说,他拿回去的“K粉“质量不好,卖不出去,要拿回来跟其退货,但一直没有见他来找。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萍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萍贩卖817克毒品氯胺酮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萍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许萍的辩护人提出许萍贩卖给黄某1平等人的817克毒品氯胺酮没有销售出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许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证属实,给予采纳。综上,本院决定给予被告人许萍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告人许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

二、公诉机关移送的被告人许萍犯罪使用的通讯工具手机叁部、其个人财物港币4920元,均依法没收,港币冲抵为没收财产,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小强

审判员  陈苍山

审判员  麦珊连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冬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