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执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巴福伟与杨友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福伟,杨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939号申请执行人巴福伟。被执行人杨友贵。申请执行人巴福伟与被执行人杨友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福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杨友贵给付27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巴福伟6517元,并扣缴执行费50元,另申请执行人巴福伟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巴福伟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0483元以及相应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巴福伟发现被执行人杨友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