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巴福伟与杨友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福伟,杨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939号申请执行人巴福伟。被执行人杨友贵。申请执行人巴福伟与被执行人杨友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福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杨友贵给付27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巴福伟6517元,并扣缴执行费50元,另申请执行人巴福伟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巴福伟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0483元以及相应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巴福伟发现被执行人杨友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