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4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华华与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华,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07-4号申请执行人叶华华,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明。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466号叶华华与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因南陵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