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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375-1号

太原市帅峰鹏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聚贤伟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原市帅峰鹏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山西聚贤伟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375-1号申请人太原市帅峰鹏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牛陀村东南。法定代表人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聚贤伟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151号61幢1-7号。法定代表人苗富生,经理。本院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杏商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      志      刚执行员 马             勇执行员 杨福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跃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