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375-1号申请人太原市帅峰鹏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牛陀村东南。法定代表人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聚贤伟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151号61幢1-7号。法定代表人苗富生,经理。本院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杏商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 志 刚执行员 马 勇执行员 杨福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跃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