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樊玉波与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玉波,张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玉波,女,1956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韩广军,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华,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魏振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樊玉波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樊玉波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中华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玉波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张中华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二、准予被上诉人张中华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上诉人张中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上诉人樊玉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雨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