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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邓会玲诉耿军、河南中海建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会玲,耿军,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091号原告邓会玲,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耿军,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621156-2。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会玲诉被告耿军、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会玲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会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邓会玲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