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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韦德海与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韦德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6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郭培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库,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清平,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德海,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德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终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经(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