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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15)2988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傅某甲、傅某乙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傅某甲,傅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88号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区柳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洪文伟,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傅某甲,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傅某乙,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傅某甲、傅某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南计生征决字(2014)第19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执审字第19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傅某甲、傅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傅某甲、傅某乙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6575元、执行费人民币100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暂查无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心审判员  王碧莲审判员  张春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