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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绑架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56号原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月2日释放。因涉嫌犯绑架罪,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绑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撤回上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锋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董芳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