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破字第1、2、3、4、5-2号
申请人:三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12月21日,三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均已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三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三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文晖
审 判 员 戴金元
审 判 员 翁华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