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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116号

王浩、胡路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浩,胡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浩。被执行人胡路杰。王浩与胡路杰民事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路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路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路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佘茂林 关注公众号“”